取消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清除障碍
取消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清除障碍
杨鑫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2023年05月26日 08 版)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3年开始,大学不再给毕业生发放就业报到证,也不再将此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去向登记制度将取代就业报到证,成为大学生离校、迁户、转档、就业的必要凭证。
这份《通知》意味着已经施行了20多年、曾让许多高校毕业生“头痛”的就业报到证制度,就此退出历史舞台。记得当年毕业时,多位师长都告诫我:就业报到证特别重要,关乎我的“干部身份”。那时即将留学读研的我,完全不明白“干部身份”有什么用,但还是小心翼翼地从学校领走就业报到证,送到了户籍地的人才中心。
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策制度的变化,大学生的“干部身份”早已不再像当年那么重要。更何况,以今天我国有关部门的行政能力,只要毕业生的文凭货真价实,就算没有这张证,各单位也不至于把大学生的“干部身份”弄丢。
在现实中,对那些在体制外就业的毕业生而言,就业报到证早已不是必备材料;而对那些考取公务员或事业编的毕业生而言,就业报到证一旦出了问题,当事人往往就得做好“跑断腿”的心理准备。尤其需要关注的是,个别高校为了拉高本校就业率,甚至在就业报到证上动起了歪脑筋,要求学生“不签就业协议,就不发就业报到证”。据媒体报道,甚至有高校将就业报到证寄到学生已经拒绝的用人单位,以此让学生“强行就业”。
如此种种行为,破坏了就业报到证的公共形象。呼吁改革相关制度的声音,也因此日益强烈。如今,5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取消就业报到证,说明政策制定者已经得出结论,确认就业报到证制度不再有存续的必要。
此前,每当社会讨论就业报到证制度该不该取消时,都会有人指出:这个制度既然存在,就一定有它的用处。这话倒也不能算错,正如前文所述,过去高校毕业生办理各种手续,都免不了要以就业报到证为凭证。然而,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就业报到证制度“有没有用”,而在于它的用处是否真的那么重要,又有没有更合理的制度能取而代之。
面对这项在毕业生看来已经有些过时的制度,单纯强调其“有用”,并不能扭转就业报到证的风评,反而有模糊现实焦点、给改革“扯后腿”的弊端。
可以看到,有关部门这次在取消就业报到证的同时,配合了一整套明确的衔接措施。其中,新建立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既承接了就业报到证确认学生去向、作为离校手续必要环节的功能,也简化了学生毕业流程,减少了学校用就业报到证“拿捏”学生的空间。此外,有关部门还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这相当于取消了就业报到证没有实际意义的功能。这套政策“组合拳”生动展示了如何将旧制度中“有用”和“没用”的部分区分开来。“有用”的部分可以改得更好,“没用”的部分则应果断革除,这正是“改革”二字的内涵所在。
就业报到证的历史还让我们看到:某项政策或制度执行的时间长了,很可能会形成某种自我驱动的“惯性”。自从高校“包分配”彻底取消以来,原来非常重要的“就业派遣报到证”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相关制度并未彻底消失,而是在去掉“派遣”二字之后,以就业报到证的形式延续了下来。当时,有关部门尚不具备实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这类制度的客观条件,因此采取了和旧制度差异较小、具有一定过渡属性的方案。
在此之后,又过了数年,就业报到证才终于“寿终正寝”,足见改革一项制度需要耗费多少力气、面临多少挑战。任何一项改革,都需要有关部门与社会各界形成合力,拿出“啃硬骨头”的精神,勇于打破“惯性”,将已经过时的旧政策旧制度变得更合理、更符合时代需求,为社会进步扫清障碍。
杨鑫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3年05月26日 08 版
附:政策解读
中组部、人社部、教育部、公安部、国资委出台《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并明确一系列衔接措施。一是建立去向登记制度。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二是明确户口迁移要求。高校毕业生户籍可以迁往就业创业地(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也可以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三是明确档案转递衔接。2023年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四是明确报到入职流程。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五是明确信息查询渠道。用人单位、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业务时,可通过查看学历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录用接收函)等,或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https://dj.ncss.cn),查询离校时相应毕业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查询和验证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信息。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高校要认真梳理调整原涉及就业报到证的办事规则流程并及时公告,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切实做好取消就业报到证有关工作衔接。
附:通知全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2023年0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公安厅(局)、国资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后有关衔接工作,更加便利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求职就业材料。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二、建立去向登记制度。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
三、做好户口迁移衔接。高校毕业生户籍可以迁往就业创业地(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也可以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本人意愿和迁入地落户政策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做好档案转递衔接。2023年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高校要及时将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规定有序转递,个人不能自带和保管。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应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档案接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和联系方式,各相关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
五、做好报到入职衔接。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参加工作时间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实际入职之日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完善信息查询渠道。用人单位、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业务时,可通过查看学历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录用接收函)等,或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https://dj.ncss.cn),查询离校时相应毕业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查询和验证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信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高校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梳理调整原涉及就业报到证的办事规则流程并及时公告,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不得额外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切实做好取消就业报到证有关工作衔接,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便利。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3年4月23日